在討論部落格引用問題時,大多數的人習慣把學術引用拿出來作比喻,並且說如果每個學術引用都要詢問作者的同意的話,那還得了;因此,為了言論自由與意見交流,部落格的引用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也應該不用詢問。
這話乍聽之下言之成理,但其實是有問題的比喻。因為在學術社群裡,我們時常可以看見許多研討會、演講的文章寫著「Draft Only」或「論文草稿,請勿引用」,這些文章雖然是公開的,但是因為對作者而言這些文章只是草稿,並不希望被其他人所引用。如果你的論文真要引用,則必須詢問作者,徵求其同意。即使後來因為網路工具的發達,有許多研討會文章因為上線而不再是一時一地的公開,但只要我們看到文章的標題下寫了,Draft Only,大家都會知道這文章是不能引用的。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學術倫理問題。
另一個常被大家拿來比喻部落格的,是「日記」;BSP業者總是鼓吹全民上網寫日記。弔詭的是,在過去以「紙本」為素材媒介的時代,我們卻未曾聽過(或喜歡)一個專欄作家或編輯打開另一個人的日記說:「某某在日記裡寫了這段話...」;而當我們選擇以部落格寫日記時,由於網路媒介的特性,卻會立刻讓日記成為「公開的」(open)文本。只是在很多時候,我們或許願意與他人分享我們的日記,但我們未必願意文章被「公共的」(public)討論。於是,倘若我們不想讓別人看到我們的日記的話,要碼就是選擇可以加密的系統,不然就像我一樣,小心翼翼地思考什麼能寫、什麼不能寫。
只是,如果我們要拿學術圈的引用來比喻部落格之間的引用的話,我們是否願意視這種文章為「公開場合的私人草稿」並留存這樣的空間給作者?如果我們要拿用寫日記的方式來鼓勵大家使用部落格的話,我們又是否能夠先體認到「公開」與「公共」的不同?而一個作者不在他的部落格上宣告CC授權,到底是意味著他「放棄一切權利」,還是「保留所有權利」呢?
對過去的我來說,我會選擇前者。心想,反正我這是在合理引用的範圍內啊,而且,自由討論與文章交流本來就應該是部落格精神。但現在的我則會傾向後者。
這不是說,CC授權是合理引用的前提(這點Jacky已經解釋的很清楚)。因為,即使沒有CC授權,版權仍就是存在的。Jacky說:「放上網—> 自動有版權—> 可被合理使—> 可被引用」。而我認為,版權其實是在使用者申請服務的過程中被「事先」(也就是在文章寫作之前)確認的,為要使BSP業者可以使用部落客的文章作促銷與推廣。只是,有的業者,例如樂多,會主張他們可以免費地在網際網路及電信網路上部份或全部重製、公開傳播、公開上映、公開展示、對公眾提供你的文章;有的業者,例如blogger.com,則強調他們只會引用或重製文章的部分內容,並且前提是你選擇公開你的部落格。
而是因為我假設,在CC授權尚不普及的的情況下,一個會在部落格上宣告CC授權的人應該是比較清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當然,也有不知CC卻行出CC的女子);相反的,一個沒有宣告CC授權的人可能完全沒有想過這問題。而我若是貿然地引用後者的文章的話,恐怕會引起比較多不必要的(也就是在法理之外的)衝突。
是的,這是非常消極的引用策略。好或不好,其實端看個人不同的立場。
又或者,是在推動部落格寫作時,先完全揚棄什麼學術、新聞、日記這些無法完全描述BLOG平台的特性的比喻,然後就部落格的特性說明可能的潛在風險並尋找出合適的版權規則。
這話乍聽之下言之成理,但其實是有問題的比喻。因為在學術社群裡,我們時常可以看見許多研討會、演講的文章寫著「Draft Only」或「論文草稿,請勿引用」,這些文章雖然是公開的,但是因為對作者而言這些文章只是草稿,並不希望被其他人所引用。如果你的論文真要引用,則必須詢問作者,徵求其同意。即使後來因為網路工具的發達,有許多研討會文章因為上線而不再是一時一地的公開,但只要我們看到文章的標題下寫了,Draft Only,大家都會知道這文章是不能引用的。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學術倫理問題。
另一個常被大家拿來比喻部落格的,是「日記」;BSP業者總是鼓吹全民上網寫日記。弔詭的是,在過去以「紙本」為素材媒介的時代,我們卻未曾聽過(或喜歡)一個專欄作家或編輯打開另一個人的日記說:「某某在日記裡寫了這段話...」;而當我們選擇以部落格寫日記時,由於網路媒介的特性,卻會立刻讓日記成為「公開的」(open)文本。只是在很多時候,我們或許願意與他人分享我們的日記,但我們未必願意文章被「公共的」(public)討論。於是,倘若我們不想讓別人看到我們的日記的話,要碼就是選擇可以加密的系統,不然就像我一樣,小心翼翼地思考什麼能寫、什麼不能寫。
只是,如果我們要拿學術圈的引用來比喻部落格之間的引用的話,我們是否願意視這種文章為「公開場合的私人草稿」並留存這樣的空間給作者?如果我們要拿用寫日記的方式來鼓勵大家使用部落格的話,我們又是否能夠先體認到「公開」與「公共」的不同?而一個作者不在他的部落格上宣告CC授權,到底是意味著他「放棄一切權利」,還是「保留所有權利」呢?
對過去的我來說,我會選擇前者。心想,反正我這是在合理引用的範圍內啊,而且,自由討論與文章交流本來就應該是部落格精神。但現在的我則會傾向後者。
這不是說,CC授權是合理引用的前提(這點Jacky已經解釋的很清楚)。因為,即使沒有CC授權,版權仍就是存在的。Jacky說:「放上網—> 自動有版權—> 可被合理使—> 可被引用」。而我認為,版權其實是在使用者申請服務的過程中被「事先」(也就是在文章寫作之前)確認的,為要使BSP業者可以使用部落客的文章作促銷與推廣。只是,有的業者,例如樂多,會主張他們可以免費地在網際網路及電信網路上部份或全部重製、公開傳播、公開上映、公開展示、對公眾提供你的文章;有的業者,例如blogger.com,則強調他們只會引用或重製文章的部分內容,並且前提是你選擇公開你的部落格。
而是因為我假設,在CC授權尚不普及的的情況下,一個會在部落格上宣告CC授權的人應該是比較清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當然,也有不知CC卻行出CC的女子);相反的,一個沒有宣告CC授權的人可能完全沒有想過這問題。而我若是貿然地引用後者的文章的話,恐怕會引起比較多不必要的(也就是在法理之外的)衝突。
是的,這是非常消極的引用策略。好或不好,其實端看個人不同的立場。
又或者,是在推動部落格寫作時,先完全揚棄什麼學術、新聞、日記這些無法完全描述BLOG平台的特性的比喻,然後就部落格的特性說明可能的潛在風險並尋找出合適的版權規則。
Comments
就我粗略想法,版權之爭應該來自財產權的觀念(若講錯,狐大別罵我!),即,以BLOG為平台呈現的資訊,創作的內容是否為財產?或,是誰的財產?Blogger?
軟體或平台提供者?或者,會因不同階段,財產擁有者的定義會有所轉換?
其次,版權從何而生?清楚點說,什麼時候才會出現部落格版權的相關制度,定是在運作中產生法律爭議,特別是經濟利益時才「必要」「開始」研議,明言之,就是經濟利益歸屬之議。
這當中牽涉到幾個問題,Blog的資訊價值、衍生之經濟利益,以及較少人關心,但小草提出的經濟正義問題。
Blog的資訊價值,當然視內容而定。然而內容的價值並非個人定義,而是取決於市場需求及認定,進而衍生出經濟利益。舉例,一個人在Blog中推薦某物,並提出各種相關資訊以證之,造成眾人瘋狂採用或購買,此時,經濟利益產生(不管錢進誰口袋)。之後,如果有人引用該文,是否就會產生利益歸屬的問題。
這較好理解。但,若該Blog資訊無關商品,或說,無關賺錢之事,純是思想或知識,那,若有人引用之,是否造成利益歸屬之爭議?
就我看來,形式爭議不大,反正這種東西不賺錢,就像人文和基礎研究不賺錢,所以不受一般人或研究單位青睞一樣。但是,卻沒人知道,這種創作必須用更多時間、精力和訓練,甚至是天分才能產生,絕不是抄襲、整理、摘要就可以完成。可是,這些內容往往不得人注意或尊重,有時,作者本身也不會去注意,或無暇關注,因為這種人嗜好創作或研究,不是生產或營利。如果真要好好地說,這些東西不能賣錢,或換錢,不是因為它沒有價值,而是因為它無價。
可是,我們得小心的是,如果一個社會是以交易買賣為經濟發展之所得,不重視基礎研發工作(研發不只是科技領域的事),那麼,我們的社會如何能突破既有的知識領域,激發文化的特殊和普遍性。又,經濟正義的事若只停留在法律爭議,那麼,除了避險之外,我們又怎能看到更深、隱藏在認知層面的制度問題(這是制度論Institutionalism脈絡下的制度,非指一般的制度)?
所謂討論的原始文章是指這一篇吧?
(所以是哪一篇啊?還是一系列?)
所以,要溯源,還真難阿。
其實是因為看到你在那個回應最後加了一句「這我在另一篇文章提到,只是沒什麼討論與引用罷了。」我就在想怪了是哪篇我怎麼沒印象(好歹也算忠實潛水讀者,這幾篇我都有認真看過),於是就跑過來找啦。
老實講,我自己也覺得納悶,大家好像比較常引用的都是我那篇「網摘:深入連結與公平競爭」。而這篇不但少人引用,就連網摘師都不摘哩。可是我覺得我這篇其實也挺有趣的阿。你沒看到在啪啦夫那裡又有人舉「學術引用」的例子來跟網摘/引用相提並論嗎?
比喻阿,不見得能解決問題哩。大家還是向工頭講的,努力的、慢慢的找出新媒介的新遊戲規則才是正途阿。
事實上,很多研究者都會在研討會上發表這種不成熟的草稿,然後收集大家的意見,回去修改後投稿。
而如果作者後來把這個版本的文章拿去投稿,並且也出版了,也不代表之前寫著DRAFT ONLY的文章就解禁了。要引用,還是得引用正式出版的文章。草稿就是草稿。
回你在啪啦夫家給我的留言。
即使我對學術界的行規一無所知,也懂『如果有人註明「Draft Only」之類的字眼,別人就不宜引用。』啊^^"
我在啪啦夫家的留言給了你我主張「如果有人標示了謝絕網摘也可以照摘不誤」的錯覺嗎???
請容許我對自己的表達能力深深的反省...Orz
又我欣賞你從「Draft Only則不宜引用」引申出來「公開與公共不同」的論點,謝謝。
阿餅
我想,如果該部落格的管理者把自己的部落格當作是「日記」的話,他或許就會把自己寫的東西當作草稿吧。那麼,這樣的文章他能不能說:「即使我公開了,但是我不想被引用呢?」
我是從「學術」跟「日記」這兩個大家在談部落格時最常用的比喻來思考這問題的。不能分割喔~:)
阿餅:
快起來~你的留言當然沒有給我那種硬要摘的感覺阿。我只是為學術引用裡的規則作說明罷了。:-)
比如說有個學者再研討會發表了一篇Draft Only,結果遲遲不見發表(在期刊出版社流浪或是有lag在學術出版是常有的事),結果我論文急了該出了,還是得要引注這篇"Draft Only"。更甚者,必要時有時候連私人書信往返與課堂講演也可以引用,引文的Citation格式原本就有這類用法。因此,這不是個可以拒絕引用的好例子。
比較好的例子,我認為是針對拒絕給搜尋引擎索引的robots.txt 這種協定。如果有網站不想要給搜尋引擎檢索,只要網站目錄內透過 robots.txt 宣告就可以排除所有搜尋引擎的自動索引工作。這在智財權上屬於opt-out(選擇才退出)的機制。
我對Draft Only的想法跟PipperL所提的講法有些不同。比方說,如果今天這個草稿後來出版了,那當然可以引用,因為已經不是草稿了。但研討會(或演講)上的文章會寫上Draft Only,則的確是作者要避免別人引用文章中不成熟、或者還在發展中的觀點。龜毛一點學者甚至會在演講前說:「等一下我的演講跟PPT請不要引用在各位正式的文章裡」。不過,這也有可能是像你所講的,是「不適合」引用,而非「不允許」引用。但,我們還是會選擇尊重作者不是嗎?
至於你提到引用個人書信往返,我真的沒看過。我聽過作者在文章的註釋裡寫「這個觀點來自於我跟XXX的某次討論,在此感謝」,但這也不叫做引用。
不過,我想,隨著學術出版品出版方式的多元化與學術社群的改變,引用規則應該也會出現改變。
但,老實講,我真的不確定Draft Only是不是個拒絕引用的好例子,因為我們都可以找到例外、新方法,甚至是無法比擬的地方。而我之所以會提出Draft Only這東西,無非是針對那些常用學術引用比喻部落格引用的說法罷了。後面提到的「日記」也一樣。
我想談的其實是一種拿「舊技術/社群」比喻「新技術/社群」上的困難,與盲點。說老實話,我覺得單單把我這篇文章裡有關Draft Only的部分切割出來討論,是真的會有點偏離我真正的意思了。
至於不讓搜尋引擎搜,這的確是斷絕被引用最根本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