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不歧視、不恐同?

這問題其實困擾我很久了。

前幾天,幾位牧師、神父、民代開了個記者會,譴責台北市政府支持同志公民運動,並且批判「公開宣揚同性戀」及「同志婚姻」的正當性。這樣的言論,當然受到同志社運團體的攻擊,以及教會界內部「零星」的質疑(12)。

說「零星」,是因為同志議題在教會內部似乎還是一個未有定論,甚至避諱不談的議題。比方說,雖然長老教會總會有「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但是對地方教會的牧者來說,要公開說同性戀不是罪的,恐怕還是少之又少;甚至在大多數的時候,牧者對於「同性戀」這議題是選擇閉不出聲。相較於談論同志議題的動輒得咎(或裡外不是人),批判國語教會的歧視言論,要比公開在神學教導上為同性戀同性性行為「除罪化」,簡單多了。

OJ在某篇回應裡,說:
即使有一天所有的神學也都說同志是罪,也不應該拿愛滋病來做文章。
這點我很同意。

只是,另一個困惑我很久的問題是:如果有一個牧者認為聖經中明白地說「同性戀」同性性行為跟「說謊、驕傲」一樣是罪,是神所不喜悅的,那他應該要怎麼樣講(或教導),才算不歧視、不恐同呢?

或者,更精確地問:「要怎麼講(教導),才不被同志團體說是歧視、恐同?」


[延伸閱讀]

OJ的回應
彩虹小組:〈教會同志關懷應破除家長式迷思,以眾信徒的充權成長作為實踐〉
法蘭西隨筆(les essais de Tomlinfox)樂多新館:〈阿諾、婚姻、同性戀〉
廖元豪:〈該矯正的是歧視偏見,不是同志性傾向〉
人行道:〈教會‧書展‧衝突:開端掙扎信仰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想補充一點,就是,應該不是批判「國語教會」而已啦。我在回應中舉的例子,都是在長老教會裡頭的。彩虹小組當初的設定也沒那大的野心,我們只是設定在長老教會裡頭談,所以文章也都只有投教會公報,並且在聖經神學研究班開設workshop分享而已。

(還有,為什麼這裡的留言畫面會跳開啊。寫一寫就會跳成一片空白,我是用筆記本打好再趕緊貼的)
豬小草 said…
收到,已經把「國語」教會strike掉了。

至於留言畫面的問題,我在得得的爹那裡也遇過一樣的問題哩;目前無解。唉。
Anonymous said…
這幾年來 
我慢慢將眼光和力量放在
"如何不歧視 不恐同"的努力當中
指陳出許多宗教團體、衛道人士的反彈
甚至給予嚴厲回應或抗議
或許很重要
不過 或許我自己在這當中
其實還是沒有辦法感受到更深刻的東西出現

歧視 恐懼
往往對應了某些心裡的狀態
只是想要加以禁止或大聲喊話
卻也不一定就真的能夠活出比較不同的眼光

心底懸念著的
只是想:真正的解放
真正的解放 真正的寬容 真正的聆聽
真正的陪伴 真正的苦難 真正的哀嚎

人間的苦痛面前
所謂寬容 所謂解放的考驗
才真正開始

歧視? 恐同?
其實 也不那麼可怕 
不歧視! 不恐同!
卻也不那麼簡單

回來回來
回來自己的狀態中
只是愛
只是努力
我想 很多人 都在努力當中
豬小草 said…
ermite:

自己要做到對任何人都不歧視、不恐懼,的確是件不容易的事。而或許,會有這樣的喟嘆,是我對那種動輒得咎的反彈、不同教會之間的攻擊已經感到很疲累了吧。
Anonymous said…
「如果有一個牧者認為聖經中明白地說『同性戀』跟『說謊、驕傲』一樣是罪,是神所不喜悅的,那他應該要怎麼樣講(或教導),才算不歧視、不恐同呢?」
(以下是非信徒舉手發言)

我的看法是,如果有牧者在教導內容裡包含「引導同性戀者走向以異性戀關係自我要求限制」,同志團體或同志運動就很可能會認定這是歧視、恐同。
相對地,如果教導的內容是「同性戀的罪,應在最終審判時加以定論」(我不熟悉教會的用詞和邏輯,有誤請指正),就與同志團體無關,只與教會內的同志改革運動(教義詮釋)有關。

同志運動不管怎麼說,所認定的壓迫就是一種俗世的規範、法律和制度造成的那種。所以任何對社會有影響力的團體,出面宣稱同志是不可行、不可認同、不可以為常態、甚至不可存在的說法,都是在加強那種既有的壓迫(異性戀霸權),是在複製既有反對同性戀存在的壓制論述...

相對地,其實我一直有點疑惑,就是教會是在什麼立場上將神所不喜悅的罪與俗世的道德法律等規則等同,甚至將俗世的體制與規範視為一種風險的內容(從亡國滅種到家庭崩壞到瘟疫危機)?譬如說,是為了建立一個公義國度,或?

(不過長老教會報告書裡有王蘋參加社會組,王蘋耶,我哪能說得比她更多...)
豬小草 said…
瓦礫:

我大概可以瞭解你的意思。或許,這跟盧俊義牧師所說的(曾韋禎轉述):「第一,只有上帝可以說誰是有罪的,人沒有這種權炳。第二,很多同志是天生的,這些基督徒們說可以「導正」,如何導正。第三,耶穌的教導說,生病的人才需醫生。這些教會可以去關懷監獄的罪犯,為什麼對於被社會邊緣化的同志,要採這種惡意的毀謗、攻擊?」類似?

不過,我想,如果是持這種立場的牧師,在面對會友問「同性戀是否是罪?」一事時,可能會回答:「未有定論。」吧。

至於那些認定同性戀是罪的牧師,恐怕就很難說出這樣的話了,而不管他們怎麼說,恐怕都會被視為一種歧視,或恐同。而這甚至就回到比比所講的:「自義與公義」的差別,與認定問題了。

至於你問那個風險的問題,我不是很瞭解這問題的意思是?

我自己的猜測是,「聖潔的個人」與「公義的社會」都可以是教會要在實際生活中活出信仰的原因;只是不同的牧者、教會、教派對這兩個關懷的比重不太一樣。

而跳一點的講,這跟基督徒在「大使命」和「加利利宣言」之間平衡的取捨,也有關(參OJ)。
Anonymous said…
豬小草

呵呵 對阿 
可以了解文字當中的那種無力感
不過 真的換另外一種眼光 
完全翻轉式的眼光來看來思考的話 
會覺得海闊天空
那時候 這些有的沒有的反彈指責
只是加深反省和實踐的力量了!

加油
我真的想 自由自在的平安 是很美麗的畫面和境界哩:)
Anonymous said…
同性戀不是"罪"。這不是"未有定論"的問題,而是如果是相信耶穌基督是"已經洗清"、"替贖了"我們的"罪",這個"罪"與加在同性戀者身上的,顯然是不同的,是兩件事。(雖然我不認為同性戀是罪,不論從哪個觀點)

把"同性"視為罪的,大多是把焦點擺在"同性性行為"上,之後再隨便地把愛滋病附加之上,好做為具體的事證,認真點的會有聖經的背書說明。這與白色人種至上主義在論述有色人種各種天生的,可以增添證明白色人種比較優越的"具體缺陷"時很類似。

台灣長老會那份研究資料做得不錯,但是比較可惜的是,同志本身的聲音太少,整份資料感覺像是在研究某種"生物"、"他者",而不是隔壁鄰居的生命故事。

同志的努力已經朝宗教性語言的"罪",直接邁向人權平等的層次。這也凸顯了,宗教語言論述,往往影響了實質平等的可能(有"罪",所以無法獲得法律上的平等對待?)。
Anonymous said…
豬小草,

我覺得那些堅持認為同性戀是罪的基督教人士,應該會有足夠的殉道者精神,不怕人家給他貼標籤。

我覺得香港的明光社作為一個保守但有民主意識的團體,在回應這些問題上滿有一套的,可參考。

我很喜歡emite的觀點。
沒有必要為了是否被視為歧視者而擔心。該想的是自己的出發點是什麼?我們以為是愛的行動,是否在接受的一方其實感覺是壓迫?
豬小草 said…
店小二:

你的最後一段話讓我想到另一個問題,是關於「罪行」(本質)與「罪人」(基本人權)的關係。

舉例來說,一個牧師可以在講台說:「殺人、放火、偷竊、強盜是『罪行』,是神所不喜悅的」,但是他也可以在講台上同時說:「神愛罪人。即使這人犯了罪,我們仍然要維護他的基本人權。」

那,一個牧者可以把「同性行行為」填入上面的句型嗎?理論上好像可以,實際上卻不多見。我們看到比較多的例子是像明光社那樣的態度:「同性性行為是罪,要婚姻?免談!」

為什麼一樣是罪,但是態度會這麼不同?

而或許,根本之道是牧者本身認為同性行行為不是罪,否則要在這議題上維持一個自由的立場,是挺困難的

judie35:

我從不懷疑這些牧者不怕被人貼標籤,甚至有殉道的準備(比筆的留言或許可以成為他們的心志),這篇疑問,無非是我這種小情小愛、立場不堅的人才會有的疑問。

只是,如果他們因為這種歧視性的言論被人貼標籤,甚至想以此為苦難想以身殉道的話,只怕這種苦難也太廉價,而民主的台灣也難有殉道的機會啊。
Anonymous said…
想在補充一點,就是有關「歧視」的由來與轉化。面對這種問題,這裡不應只談道德。而是,當我們面對「跟自以不一樣」的人時,就必然會有歧視,有恐懼;我們大家必須先承認這點。這裡所說的「歧視」是中性的,也就是「不一樣的看待」,譬如看到燒傷患者、精神障礙者、街友等等。

當我們第一時間與異己者相遇、照面,我們都不知道他們會如何對待自己、看待自己(因為跟我們日常經驗的「自己」和「與自己較接近」的多數人不一樣),於是我們也不知道要如何對待、看待他們。而這是個必然的反應,因此我覺得也不應該只有說「歧視」有多可惡。但是當我們多瞭解一些異己者的處境時,也會開始反省如何管理自己的「歧視」,而或許這就會開始轉化為其他種想法、看法。

因此如果要開記者會,運用社會資源公開表示要動用社會的法律面來管理異己者,這就跟那種必然的歧視有所不同。而我們很怕的就是把個人粗糙的好惡帶進公共的表態裡面。

以上稍微作一點釐清。
Anonymous said…
豬小草

昨天在留言版留了這個↓,但一直沒法貼上去。
哇,看起來這裡有一大堆寶呢!真有趣,有空會常來的。
來向前輩請益請益!^________^

前幾天在一個討論區說了半天有關於同志的議題,然後很累之後,我就決定閉嘴,因為我發現我好像不管說什麼,都會被認為我是打壓同志那一掛的。前兩天在讀一些這裡的東西,覺得這裡好像有寶可以挖,然後今天就發現了這裡。事實上同志的議題也讓我很頭大。不過覺得你問的這個問題「如果有一個牧者認為聖經中明白地說「同性戀」同性性行為跟「說謊、驕傲」一樣是,是神所不喜悅的,那他應該要怎麼樣講(或教導),才算不歧視、不恐同呢?」我真的覺得太妙了!

至於盧俊義牧師的回應,我有一些問題。

一、上帝是如何說以及在哪裡說人有罪,我們人又是如何去認知到罪的存在
二、他如何知道同志是天生的?

在我給朋友的信裡寫了這些:
事實上我仍在努力學習這個議題,也希望自己能搞清楚,並且我並不想去傷害任何人,相反的我希望將傷害性降到最低。我們都有各自的信仰,都能表達立場,同性戀認為基督徒在傷害他們的同時,卻不能想到他們所相信與追尋的自由,也傷害了這個社會。

我希望自己知道自己在說什麼,說對了或說錯了,都希望越來越清楚。

深思、深嘆,這個複雜的人類社會與世界,捆鎖著自己的人性的吶喊,在說,我需要的是接納與愛,那麼,公義又如何?殊不知,在愛與公義的兩端,又是另一番的
爭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