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論戰中的舉例問題

前幾天,timo寫了一篇〈Flickr免費帳號偷吃步 2.0〉,結果引起一些人的質疑。質疑者的立場多半出於一種「道德」的立場,直言這種偷吃步的方法根本就是在鑽漏洞,甚至認為台灣就是因為有太多人想偷吃步,才會出不了一家像樣的網路服務公司。

一位叫做uma的網友說:
Flickr真可憐…已經用那麼低的價錢提供物超所值的服務,對免費會員也不吝嗇(但對那些貪得無厭的吸血蟲來說永遠不會滿足)。有些自以為是的人,透過小聰明來走旁門左道,不知道羞恥就算了,還沾沾自喜地發表文章分享?!Flickr難道不知道他們的免費會員限制有這漏洞?知道!而且是早就知道!前幾年就已經使用者在Flickr的官方討論區「提醒」(而不是拿來當作自己blog的素材)Flickr,你知道Flickr的回答是什麼嗎?說出來可能會讓你們這些貪得無厭的人汗顏…
多麼義正嚴詞,卻又讓人充滿疑惑啊。

對我而言,網路服務公司與免費會員之間本來就存在著一種「交換關係」。前者給後者穩定的免費空間,後者給前者足夠的內容,前者再拿內容去與第三者談判換收入(或者賣掉)。如果你只是flickr的一般會員,那麼在你的相片旁邊,甚至你在逛網頁的時候,都會出現一些不太礙眼的小廣告,那就是FLICKR靠著免費使用者所得到的收入。就好像google也不是無償的大發慈悲的讓你用GMAIL這服務,在你每一封信旁邊的GOOGLE AD,就是他的收入。如果我們今天誤以為這些服務都是免費的、大發慈悲的、讓人感動的,才真的出不來像樣的網路服務哩。甚至,這種不必要的溫情會讓我們即使連「付費」,都得不到合理的服務(看實例)。

當然,道德論者不只一兩個。後來有個叫做睏狼的網友來了,不但把timo的作法稱之為「exploit」(自利、鑽漏洞、剝削),更把這種行為與第三世界人民在歐美國家引起的「難民問題」(問題也者,歐美國家的角度是也)等同起來,認為如果我們認為「flickr偷吃步」是正當的話,就會認為「難民問題」也是正當的。但他當然認為兩者都是錯的。

對我來說,睏狼所舉的例子乍看之下言之成理,但其實是一種過度推論;因為他是藉由「exploit」這個概念偷偷的把「鑽flickr漏洞」=「支持非法移民」=「支持跨國企業壓榨第三世界勞工」。但既然這篇文章討論的是免費服務使用者與網路公司之間的事情,那就應該就這件事情來討論;就算要舉例也該舉「相關」的例子(例如有人利用小軟體把GMAIL改成網路硬碟用、用自製的widget聽HiNet網路廣播...),這樣才有可比較性,在討論上也比較容易聚焦。畢竟,「免費服務的界線在哪?」,一直是討論網路文化時的一個關鍵議題。

甚至,timo這個flickr偷吃步所引起的爭議,其實與之前「del.icio.us與del.icio.us direc.tor」的爭議其實才是類似的。那就是:「如果會員某件資料的網址是公開的話,那麼會員本身是否可以透過某些繞過服務提供者的方法,將這些資料搜尋並收集起來?」

只是,或許由於我文字上的強硬與不耐,睏狼的火氣也上來了,他在最新的一個留言裡寫著:
你除了雙手一攤,堅持這幾件事不屬同一脈絡,拒絕討論,然後嫌人「搞不懂」之外,作了什麼努力來說服我它們毫無關聯,不值得比較呢?

有個哲學家 Peter Singer 寫了本書「Practical Ethics」,在他的思辨下,一個衣食無虞的中產階級要是不捐錢給非洲飢民,即形同謀殺。相信堅持網路歸網路,討論只能限定在狹隘範圍的你,也只會指責這個結論荒謬吧。
唔,很合理的火氣,因為我的確只反覆說他過度推論,卻沒有說明原因。Peter Singer這學者我沒聽過(剛剛查了一下,據說是動保權的理論大師),這本書我也沒讀過,所以我不知道他的論證過程,因此無從判斷其結論是否荒謬。但是這本書給我一個很好的例子來說明為什麼我會說睏狼是在做過度推論(以下整理自討論串裡的回應)。

從睏狼和Singer的論點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三個共通處:

1.推論者都在討論一個關於「道德」的議題;
2.推論者都是企圖在說明那幾個看起來不相干的行為背後,其實有一個共同的概念;
3.推論者更企圖以這個共同的概念為基礎,訴求一個積極的道德作為。

以下是幾個相關的問題:

1.這兩個推論者的結論荒不荒謬?
2.如果其中一人的結論是荒謬的,能否說另一人也是荒謬的?
3.如果其中一人的結論是正確的,能否說另一人也是正確的?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的答案是:「不一定。要看兩者各自的推論過程而定。」對於第二、三的問題,我的答案是:「不能。因為兩者除了幾點共通處之外,有更多的差異處(背景、證據、對話對象、歷史脈絡...),如果我們貿然的因為否定(或肯定)A就說B是荒謬(或正確)的話,這樣就會是過度推論了。」

這就是我反覆說睏狼過度推論的原因。因為睏狼的推論正是在舉出「難民/移民/偷竊」(A)與「flickr偷吃步2.0」(B)的某些共通處之後,推論一個人如果否定A那就應該否定B:
「如果你也無法同意鑽移民漏洞的正當性,就不要再把鑽flickr漏洞凹成是道德上可行的。就如同若你同意闖空門是錯的,也就不會把在巷口雜貨店偷小包王子麵視為光榮的事。」
或者,肯定B就一定肯定A:
「如果你覺得鑽flickr漏洞是OK的,那我想大腹便便的中東婦女硬是在泛美航空的班機上生產,好讓孩子即刻得到美國公民身分;大陸人唬爛難民身分進入先進國家,騙社會福利金,把家產留在大陸好避稅;不管身分拿到沒,先生個一打孩子,因為不但十二年國教學雜費全免,每個月津貼還能一直領到十八歲‧‧‧ 鑽這些不算漏洞的漏洞當然也都是能夠捍衛其正當性的行為,是吧?」
從現象「歸納」出幾個共通處是相對簡單的,但是要說這幾個共通處因此構成一種通則,甚至可以「推論」其他行為,那就必須小心一點了。因為不那些同的事情除了有幾點共通處之外,還有更多的差異。尤其是在討論「道德」議題上,更是要注意。

這是為什麼我會一直認為在討論flickr這件事情上,就算要舉例,也應該要舉一樣是網路上的例子(例如我所說的GMAIL DRIVER、greasemonkey、WIDGET),因為這樣才能把不同行為的「差異性」減到最少。

這樣的討論方式是狹隘的嗎?或許吧。但至少這種討論方式可以聚焦,而不是舉一堆例子來干擾我們對事情的瞭解與深入。

謹以這篇文章做個記錄,警惕我這個喜歡在討論問題時胡亂舉例的人。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要是我,就會快樂地陷入如何把飛機上偷生產變成真正可以和Flickr偷吃步對照的例子。雖然很難。

社會哲學本來就是一個無限舉例的迴圈。某種程度上也算是一種有一半自覺的神話學...
豬小草 said…
瓦礫:

陷入無限迴圈的無間地獄裡?那就是我想避免的啊,太可怕了。

portnoy:

你所說的「故意的破綻」是很有可能的:事實上,在討論串中也有人在軟體公司工作過的人提出這樣看法。但是道德論者是不會接受這種看法的。或許對他們來說,提供免費服務的公司永遠是道德的,而不道德的是使用者。

而或許,在歐美國家「移民/難民/居留者」政策裡的某些破綻(或者說,漏洞),也是為了表現「普世人權」這樣先進的、文明的(而且只屬於西方的)光環。不過這部分我瞭解不多,如果我額娘在的話,或許可以說說。
Chou HsinYi said…
關於 Flickr,我永遠記得一件事情。有人表示對於他的圖片希望能連結回 Flickr 本身(也就是Flickr所提供的連結程式碼),這就是 Flickr 對使用者的唯一小小要求(由其是非pro使用者)。只因為 Flickr 注重的是分享...

是分享...
barabbas said…
這讓我想起兩年前在 thinkgeek.com 買東西時的經驗:

下單可以累積點數
點數可以換折扣
後悔了可以取消訂單
然而點數不會扣回來

在我某次操作失誤下,發現了這個「漏洞」,於是寫信去跟 thinkgeek.com 講,回應與 flickr 類似。

我的過度推論是,或許,西方人在教育體系中深植的基本哲學和倫理學訓練,以及家庭教育和同儕壓力下的信仰傳統,使得他們自然而然地接受了「君子可欺之以方」。

所以,是不是個破綻或要不要讓人覺得恢宏大度,可能不是這個作法的動機。因為,如果是「有意識地」操弄這個部分來製造人性化形象的話,實際上反而是城府極深,跟他們社會風氣似乎不怎麼相符了。
豬小草 said…
b6s:

我覺得在「西方」社會裡,「人性是本善或本惡?」一直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比方說,在民主這件事情上,政府體制是一個相信人性本惡下的權力制衡;但是社會運動卻又訴諸人性本善。

當然,在不同的「西方」國家--法國、德國、英國、美國--對於人性、人權、道德、倫理的看法,更是不同。

甚至,在看完《沈靜的美國人》這本小說以後,我會想:如果flickr這種公司不是美國人開的,而是由英國人開的話,那又會怎麼處理這所謂的漏洞呢?

剛剛發現,Portnoy很快地寫了一篇文章討論這個偷吃步,只是,那麼精於算計的flickr,實在不是我認識的公司啊~XD
豬小草 said…
關於「破綻」這件事,我發現我沒說清楚,在廢話幾句。

我所說的「故意」不是指flickr故意留下什麼漏洞讓使用者鑽(我不太相信什麼「只求敗、只求亂」XD),而是說在發現系統有漏洞後,flickr其實是故意不去解決這問題。

之所以這樣說,其實是從我這樣一個使用者的角度來看的。當我成為flickr的免費會員後,我發現flickr真是好用啊,因此我常常把相片傳上去,可是我又怕會超過每個月的上傳流量,所以我得把每一張相片都縮小。傳啊、傳啊,有一天發現,超過兩百張了。我該怎麼辦?

幾經盤算(哪時候我已經知道timo的偷吃步1.0)後,我成為flickr的付費會員。本來想說,那些之前上傳的,滿兩百張以後看不到的相片就算了,重傳就是了。沒想到一登錄後發現:天啊,居然都還在!flickr真好!!

相較之下,那個以免費網路相簿起家,但是卻會任意壓縮使用者相片大小的W,就顯得OOXX了。

其實,就算flickr把我兩百張以前的相片從系統中刪除掉,也很合理;只是如果它這樣做,就不會有「天啊!flickr好棒!」這樣的讚嘆。而為了這個讚嘆,以及隨著讚嘆而來的口碑與會費,flickr必須保留每一張相片的「網址」;它只是不在免費使用者的介面上顯示出來。

然後,這個系統上的漏洞被像timo這樣的人發現了,flickr該不該補這個漏洞呢?補的話,那種讚嘆就不見了(斌伯說的好:「遵守交通規則是不會讓人感動的!」);不補的話,感動仍在,而且timo只會越來越依賴這平台,然後走不開、付錢成會員(這點timo在回應裡也說了)。

這個補不補漏洞的考量,就是我所謂的「故意」。網友Pie在討論串裡也有補充。

回到睏狼一直提的「難民問題」,這些西方國家要不要把這漏洞補起來,不也是多方考慮下的結果嗎?只是,在考慮的過程中,有多少是為了普世人權?有多少是為了國際觀感?有多少是為了經濟利益?那就case by case了。

而我不懂的是,同樣是計算與考量,怎麼公司(或國家)就是道德的,而個人就是不道德的了?

更不用說我所舉出來的那些過度推論了。
Anonymous said…
歐,其實我想說的是,我的原力感受到,真的有一大批人(學生居多)的學術訓練和社會經驗就是在操弄這種無限迴圈...

還有要抱怨這個網站的驗證字體真是莫名其妙,下次乾脆來個楔形文字算了。
豬小草 said…
睏狼寫了一篇回應,而我的回應如下:

簡單回應你這句:『原來你一直試圖迴避「不付費,而用exploit來享有等同付費者享有的資源」這個道德問題,反將討論導向exploit的技術面。』

我覺得這句話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我們的確要先把技術面的事情談清楚,才能夠談timo偷吃步是否是不道德的。

首先,在flickr的case裡,免費會員與付費會員所享有的資源與權利其實是不一樣的(http://www.flickr.com/help/limits/#28),不管是每月上傳量也好、所能夠成立的相簿數也好、在使用者介面所顯示的相片數也好、能上傳的相片品質也好,免費會員都是遠不如付費費員的。

因此,即使timo用這樣的透吃步可以access到兩百張以前的相片,請問他是佔了flickr什麼便宜呢?他享有跟付費會員一樣的服務嗎?根本就沒有。他只有三個相簿、他上傳總量只有20mb、他可以上傳的相片品質有限。何來「用exploit來享有等同付費者享有的資源」這道德問題呢?兩者所享有的服務(或者說,所佔有的資源)明明就是不一樣的啊。

再來,跟無名小站那種以相簿容量大小區別會員等級的網站不同,在flickr,「使用介面上不顯示並不等於超過可使用的相簿容量」;對只管制「每月上傳總量」的flickr來說,根本就沒有「相簿容量」這觀念。flickr甚至明白的說(http://www.flickr.com/help/limits/#66)他們不會刪除掉任何一張相片(當然,如果你是免費會員,九十天不登入就全部刪除)。

而timo的偷吃步就是建立在flickr的FAQ訊息上的(Your photos are NOT removed from Flickr, only from the list of your photos. If you have blogged a photo and it no longer appears in your list, it will still appear on your blog, and the photo's Flickr page will still work just fine.)。因此,這是我為什麼說timo這個flickr偷吃步所引起的爭議,其實與之前「del.icio.us與del.icio.us direc.tor」的爭議其實才是類似的--當資料都是公開的時候,那麼會員本身是否可以透過某些繞過服務提供者的方法,將這些資料搜尋並收集起來?

當然,我們或許會問:「如果flickr發現有這個漏洞的話,他為什麼不補起來?」Pie在之前的留言裡已經指出一些可能,而更重要的可能其實可以從timo那句「幾千張啊,其實想起來就頭痛,我可能會乖乖去付錢啊啊。」中看出端倪。當免費使用者上傳的相片已經超出他「個人」可以處理的範圍時,他就會不得不付費,因為他這個人已經被完全綁在flickr上的。

即使他一直不付費,flickr也無所損失,因為不管會員有沒有付費,flickr本來就是會付出儲存成本保留所有的相片。更重要的是,付費會員從flickr那裡得到的服務從來就不是「相簿容量」,而是「方便的使用者介面」;而後者正式免費會員無法得到的。

是的,timo的作法會引起你或uma的質疑,但是這是一種「鑽漏洞」嗎?根本不是吧。那又有哪來的你那些建立在exploit之上的道德問題呢?

說到底,為什麼你會覺得timo的作法是一種exploit,這恐怕得跟你是無名小站的會員有關吧。因為無名是用「相簿容量」來區分會員等級的,在介面上看不到的相片就是被刪除的相片,因此當你看到timo偷吃步可以把相片挖出來時,你當然會覺得這是一種「不付費,而用exploit來享有等同付費者享有的資源」的道德問題。可是對身為flickr會員的我來說,flickr的運作方式根本不是這樣的啊。

是的,我已經試圖用flickr所提供的服務方式來說明timo的偷吃步不是一種exploit,是正當的。但這並不等同於我認為你所舉的那些難民問題也因此不是一種exploit,因為這是不是一種exploit,得case by case的來談。甚至,那些看起來被佔便宜的國家為什麼不補他們在移民政策上的漏洞,不也是多方考慮下的結果嗎?只是,在考慮的過程中,有多少是為了普世人權?有多少是為了國際觀感?有多少是為了經濟利益?不也是要case by case嗎?

反倒是你,動不動就冒出

「如果你也無法同意鑽移民漏洞的正當性,就不要再把鑽flickr漏洞凹成是道德上可行的。就如同若你同意闖空門是錯的,也就不會把在巷口雜貨店偷小包王子麵視為光榮的事。」

「如果你覺得鑽flickr漏洞是OK的,那我想大腹便便的中東婦女硬是在泛美航空的班機上生產,好讓孩子即刻得到美國公民身分;大陸人唬爛難民身分進入先進國家,騙社會福利金,把家產留在大陸好避稅;不管身分拿到沒,先生個一打孩子,因為不但十二年國教學雜費全免,每個月津貼還能一直領到十八歲‧‧‧ 鑽這些不算漏洞的漏洞當然也都是能夠捍衛其正當性的行為,是吧?」

這樣要我怎麼不覺得你是在過度推論呢?

如果你要說timo偷吃步是不道德的,好,很簡單,請告訴我他的作法在實際上是怎麼樣侵害了flickr的權益。如同我清清楚楚的告訴你他為什麼沒有侵害一樣。但是請你不要在不瞭解運作方式的情況下,先自我感覺良好的說「這是exploit」,然後說「類似的exploit其宜很常見...」,最後再冒出我上面所轉貼的兩段話。

請就事論事的談。你要把舉GMAIL DRIVER出來當例子也很好(我不也早就拿del.icio.us direc.tor做比較嗎?),至少他跟FLICKR的差異,不會像「FLICKR跟美國政府」差別那麼大,並且是具有「可比較性」的。請,請快點舉例做比較。

最後,我並沒有說你不能從共通處建立通則,我所說的是:從現象「歸納」出幾個共通處是相對簡單的,但是要說這幾個共通處因此構成一種通則,甚至可以「推論」其他行為,那就必須小心一點了。

之所以會這麼說,是因為我一直認為你的討論方式最大的問題就是在「推論」(也就是我轉貼你說過的那兩段話)這件事情上。而很可惜的,我一直沒有看見你就flickr的運作方式,甚至GMAIL DRIVER等類似的個案裡告訴我:為什麼timo偷吃步是exploit?是不道德的?

你反覆在說,而且說最多的,一直是「移民問題」。但是,即使第三世界國家的人真的為美國社會帶來移民問題,即使他們的行為是一種exploit、是不道德的,那也不能推論說timo偷吃步就是exploit、就是不道德的,不是嗎?

timo偷吃步是不是exploit?是不是不道德的?還是得回到flickr實際的運作方式,以及timo偷吃步的使用方式裡來談。我說出我的看法。現在缺的是你的說法。
barabbas said…
啊,「西方」確實是個籠統的帽子。雖然就我主觀感受看來,英國人可能會基於紳士與優雅的堅持而這麼做,德國人可能會基於自尊與理性而這麼做,法國人可能會基於自由而這麼做,等等等。

我想,與其說是「故意」不補這種漏洞,有時候可能是因為他們從不同的動機裡得出了「不應該」去補這個漏洞的結論。若是純粹考量「遊戲規則」的話,我喜歡相信這是「不預設他人是嫌犯」的原則。

不過,原則是原則,作為商業組織,要不要管人性是善是惡,可能優先權就沒那麼高了。

對我來說,如果某個行為是遊戲規則所不打算規範的事,在不侵犯其他參與遊戲的人的前提下,做或不做,應該只是選項。

也因此,這可能是最模糊的地方。透過這樣的「例外」來滿足自己的需求,究竟有沒有可能實質地影響到其他人的權益?個人覺得,特別是在最近自己碰到某些爭端之後,嗯,一切都只是假設和類比。

假設與類比還是可能有幫助,如果是夠嚴謹的思想實驗,例如我相當欣賞的 "The Famous Violinist" (http://en.wikipedia.org/wiki/Violinist_%28Thought_Experiment%29)
就是很出色的倫理學討論。

所以,如果有人能生一個這種實驗出來探討遊戲規則與例外......
Anonymous said…
寫到這裡,我發現我已經看不懂了。
倫理學果然還是回到究竟道不道德這個命題比較愉快...
豬小草 said…
b6s:

「flickr為什麼不作為?」這背後的確有很多可能,有經濟利益的解釋、有文化傳統的解釋,而在面對一個商業組織時,我會認為他們是從「文化傳統」(更精確的說:「公司文化」)來尋找獲取「商業利益」的方法。

同樣的,「timo為什麼作為?」這背後也有很多可能,也會引起像你所遇到的爭議(但老實講,我看不太懂gslin的意思),但我以為這總是要就事論事的來談,而不是咻一下跳上去,然後就下不來了。

瓦礫:

我自己也很驚訝我居然會花這麼時間在討論這件事。我想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在逃避寫論文這工作;另方面是因為我發現人們是越來越喜歡用「剝削、歧視」這些字眼來討論網路上的行為,但是又給不出清楚的定義與分析。

比方說,睏狼對「exploit」這個字的用法是十分,嗯,特別的。他說:「flickr的系統設計明明不是要讓使用者這麼用的,明知不應為而為之,叫做 exploit」,而如果我們要照他這種定義來看某個行為是不是exploit的話,那實在就沒完沒了(例如:馬路是設計來給汽車走的,行人走到馬路上就是exploit)。而這種定義方式實在是我們平常的用法(鑽漏洞、自利、剝削),差別太大。

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定義方式只會混淆我們的討論。

因為,作為一個名詞,exploit的意思是:「功績,功勳;輝煌的成就;英勇的行為」(M-W:a notable or heroic act),這根睏狼所謂「但任何知道這個名詞的人,都會承認我舉出的皆是exploit的例子」相差了十萬八千里。

好吧,他可能是筆誤,他要說的應該是,exploit作為一個「動詞」。M-W說,exploit作為一個動詞,有兩個意思:

1.to make productive use of...
2.to make use of meanly or unfairly for one's own advantage...

timo的作為可能是前者,也可能是後者;而睏狼不但沒有回答timo的作為為什麼是後者(也就是,為什麼這樣是unfairly而不是productive?),反而是簡單的一句「這樣的例子俯拾皆是」,然後就開始做出「如果你覺得鑽flickr漏洞是OK的,那我想...」的推論。這正是他的留言讓我最感冒的地方,而這也是我這篇文章主要在談的事情--「過度推論」。

只要他能夠就這些事情做清楚的「論證」,我可以同意他說timo的作為是不正當的,也可以同意他說的那些「移民/難民/居留權/社會福利」是不正當的。

我所不能同意的,是在不探究timo作為是unfairly或productive的情況下,兀自把「移民/難民/居留權/社會福利」拿出來做類比,然後說:「我之所以在意,是因為有很多與我們同樣膚色的人,鑽移民法漏洞,讓移民國當冤大頭幫人養兒育女,還沾沾自喜認為是他們活該倒楣。這樣的態度輾轉造成先進國家的國民對移民的歧視,而程度上是移民咎由自取。 所以這些與我同膚色的人,是我恥於為伍的。然後我看到自己的同胞用同樣的心態鑽flickr的漏洞。」

以上。
barabbas said…
啊,或許看起來像是「咻」一下地跳上去了,不過那大概是我就事論事的方法。

是這樣子的,我總覺得,當倫理或道德甚至法律被搬出來的時候,爭論總不會有個終曲,畢竟詮釋是自己的。

於是,我通常不打算考慮動機,只想知道,如果這事情確實發生了,我們還能做什麼選擇?就像 famous violinist 的故事,主人公莫名其妙變成小提琴家的命運共同體,這「原因」卻不是該思想實驗的重點;重點是,萬一它發生在你身上,你怎麼辦?

於是這像是 flickr 與 timo 之間的故事:flickr 該怎麼行動?如果我是 timo,我可以怎麼做?如果我不是 timo,但我是 flickr user,我可以怎麼做?如果我不是 timo 也不是 flickr user,我又可以怎麼做?如果是這個狀態,那麼我會說,要不要鑽移民法的漏洞是一回事,但那會不會有「被歧視」的風險,確實是跑得太遠的推論。至於「道德」瑕疵嘛,其實我深深地覺得,那仍然是「我」可不可以做和「其他人」可不可以做的問題。以 flickr-timo 來說,有點像是「我不可以這麼做所以 timo 也不可以這麼做」的另一種過份簡單的邏輯。至此,道德往往只是替更直接的憤怒包裝一層不可逼視的外皮,以免讓人發現生氣的真相可能是「如果有人這麼做,那乖乖交錢的我不就吃虧了?」而這樣的包裝最妙的地方是,裡面往往就是個可能跟道德有些合不來的心態。誠然,這也是我的推論。

所以,這脈絡大概不是「跳上去」,是被我「扯到旁邊」了。:p
Anonymous said…
Actually the company I worked for before has similar situation. The company's product is constantly hacked by enthusiasts. There're tons of discussion boards (even books) talk about how to hack the product or "enhance" the product. The company knows all about them, but we don't stop them. Rather, we monitor their activities, if not encourage them to do more. 1. you create loyal customers (the more involved they are, the more loyal they are, typically). 2. It's sort of like "word of mouth" marketing. You want more consumers to talk about your products. 3. Based on the "enhancements" or hacks people do, company actually understands more of what consumers want, what improvements/changes are important to consumers, and how to make a better product.

Of course, we don't want to break the laws. But at the same time, we have to remember that there's no free lunch. If there's no benefit of allowing such activities, do you think greedy corporations would allow you to do this? They're not that studpid.

(Apologize for using/typing English....I am using someone's computer that doesn't have the Chinese keyboard.....)
豬小草 said…
非常感謝這位朋友從巷子裡傳來的意見,大名是?
Anonymous said…
這麼多天了,我一直到現在才心血來潮,google到你的blog。

你比我有心多了,還把討論幾乎完整放在這裡。很遺憾我一天只能花若干時間討論這件事,否則現實世界裏的事情會做不完,不久前已經在timo處留了言,所以在這裡就不多說了。

不過必須真誠的說,沒有互相指著鼻子臭罵的討論,是我珍惜的。雖然過程中大家有火氣,但我仍覺得這是不錯的討論經驗;對你這麼有心保存,我也很尊敬。先這樣。
Anonymous said…
總對你「自我感覺良好」這詞感到...怎麼說呢?
總聯想到自慰啊什麼這一類的。

對不起,有舉例失當嗎?

不過認真地說,藉由此文我有認真思考起自己的舉例問題了。
Anonymous said…
我是米蟲. 之前那篇是我po的.
上禮拜出差,在開會時偷偷用同事的電腦打的,所以沒辦法打中文. 深度或許不夠,但是是陳述一個事實, 有時行銷就是這麼賊.呵.

或許是有一點不鼓勵也不阻止的態度吧. 當然公司還是有底線的.
Anonymous said…
我只是單純的認為,香蕉與蘋果是無法比較的...
Anonymous said…
在法律裡面有一個原則,叫做比例原則,意指採取的手段與所欲達的目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比例,比如,不能拿大砲打麻雀,不能用無期徒刑處罰隨地吐痰的人。
吐痰跟殺人,當然都是違法的行為,罰金跟無期徒刑也都是處罰,犯錯就要處罰也是兩者一樣的推論,但是不符比例原則的推論,就會推出荒謬的結果
不知道這樣來看「鑽flickr漏洞」跟「移民勞工剝削」問題,是不是比較容易讓人瞭解為什麼這兩件事情不適合放在一起討論,因為不合比例原則。
話說回來,我一直比較喜歡採在商言商的觀點來看這些企業。雖然分享啦,自由啦一定也是flickr一些主管的理念,但是我寧可相信,flickr在設計程式的時候早就知道會有這樣的問題(甚至這可能根本不是一個問題,我相信他們跟無名不一樣,不是拿消費者當試驗品的無賴公司),但是既然於公司利益無損,就留著當善事吧
豬小草 said…
睏狼:

我也有很多事情要忙,所以我只能盡我所能的把在論證上的問題、在舉例上的問題、在現象上的問題,說清楚至於看這篇文章的朋友能「理解」多少,這就超出我能力範圍之外了。

陳凱爾:

這個例子。。。

弱慢:

是的。總不能因為蘋果是水果、香蕉是水果,就說一個人如果喜歡吃香蕉的話,就會喜歡吃蘋果吧?我要說的也只是這個。

MEB:

有天下午在某家咖啡店聽到無名小站的離職原工在談他在簡志宇手下工作的經驗,我只能說,這家無賴公司恐怕還可以在台灣迅猛好一陣子哩。
Anonymous said…
趕快說趕快說,到底簡先生又怎麼無賴了?我想聽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