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心證。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 引述 :『所謂「刑求逼供、屈打成招」,這真是司法在封建時代、科技不彰時的搞法,如果去看三言二拍,裡面三篇裡面就有兩篇就是搞刑求,而所謂的自白,更是在《刑事訴訟法》中不能被視為唯一證據,必須要有「嚴格證明法則」檢驗,法官才能就此形成心證。』
  • 引述 :『如果法官真的相信證據,那其他足判處死刑的證據在哪裡?根據判決書,法官相信法醫研究所的鑑識,說是有多把刀器、多人所為。可是,事實上,除一把菜刀外,其他兇器都沒出現過。李昌鈺的鑑識則十分肯定所有傷痕由這把菜刀即可為之,且空間狹小、兩人以上持刀會砍到自己人。然而,他的意見卻不被法官接受。案發現場所獲得的直接證據,兩枚血腳印,一是已處決的王文忠留下,另一是某警察留下。完全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蘇建和等三人有罪。為什麼這樣就判死刑?法官的證據到底在哪裡?』
  • 引述 :『一般來說,因為被告會與律師溝通,也會去研究自己所犯的是什麼法,所以被告的供述隨著時間拉長,會越來越有利於自己~至於初供時候的供詞,一般認為是離案發時間最近,記憶也最清楚,而且是最沒有法律技術的操作痕跡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法院最重視的就是初供』
  • 引述 :『關於「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台權會、司改會等團體,以及許多論者都已經說了很多。當然我還是很想問,究竟法官是憑怎樣的標準來認定嫌犯與證人的口供或證詞是千真萬確,或是「不足採信」的。』
  • 引述 :『台權會的嘉佩寫信來,後續:「除了律師團繼續上訴之外,社團一樣像以往持續進行社會教育、請民眾連署,連署訴求為「終結冤獄,蘇案平反」,堅持「無罪」。』
  • 引述 :『另外一個由蘇案(以及其他所有的刑事案件)所引發的議題在司法的角色,這和「蘇建和、莊林勳和劉秉郎到底有沒有做」有直接的關聯。爭論的重點在「萬一他們真的有做而錯放了怎麼辦?」以及像一審法官湯美玉和二審法官李相助所說的「這個案子拖了這麼久還不執行死刑,對被害人家屬相當不公平」的意見。

    爭議其實可以濃縮成司法到底應不應該為社會秩序的維持負責任?換句話說,司法要不要考慮到「讓被害人感到公平」以及「社會會不會動亂」而做出裁判?答案初初看來是肯定的,但其實這些爭論都問錯了對象。要為社會秩序維持負責任的其實是司法體系當中站在最前緣的檢察官與調查單位,而不是司法體系中最後端的審判者。』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這條實在太珍貴了

"老痞子在MSN的窩: 蘇建和案的八卦(from PTT)"
Anonymous said…
"老痞子在MSN的窩: 蘇建和案的八卦(from PTT)"裡的東西,在過去十幾年中老早都談過了。王文孝為什麼陷害弟弟?因為辦案人員威脅說要拖他媽媽下水。王文忠也早就說過自己跟蘇案三人是被哥哥拖下水的....

這些,有興趣者可以去看看台權會的蘇案專頁,蠻多2003年以前的觀察紀錄:http://www.tahr.org.tw/site/sue/index.htm

唉,看了這篇所謂的八卦,只證明了一件事,這次三個法官跟過去幾十個法官同一個樣,同一個樣。
chung said…
對照了一下,看起來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判案,也不只是司法人員對於原住民文化缺乏理解的問題,還有更根本的病症。

原來司法人員可以選擇性的「依據」法條。原住民族基本法如此,刑事訴訟法亦然。台灣的司法體系病得還真不輕啊。
Anonymous said…
最近破報也做了專訪,

非文明國家的司法祭品——專訪蘇建和、蘇媽媽、莊林勳、劉秉郎
http://www.pots.tw/node/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