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摘:深入鏈結與公平競爭

這幾天,在JackyPipperL那裡,網摘、引用、製作權、CC,是連串討論裡的關鍵字(1234),其環繞著「引用或網摘是否侵犯部落客的著作權?」。答案是:沒有,因為這仍舊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其中Jacky那篇〈CC與引用〉把原因,以及Creative Commons的適用範圍解釋的很清楚。

這對認為「我寫部落格只是為了跟朋友分享,不是要公開讓人引用聯播」的朋友來說,恐怕是件很傷感情的答案。因為這意味著,除非你懂得透過選擇可以加密的系統、或拒絕Google的建檔搜尋,不然你恐怕沒有權力拒絕別人引用你的文章。更不用說是被網摘師摘錄了。

在兩個月前,我曾經寫過一篇關於商業網摘是否侵犯著作權的文章,也引起一些討論。在當時的討論裡,我曾經將部落客與網摘師的衝突比擬成法新社對Google的抗議,不過並沒有深入討論這當中的異同。

而Roach則在〈網摘與引用的權利〉一文的回應中提到:
對了,補充一下,大家討論引用、網摘時,通常會往著作權法討論,這方向可能不太對。如 tomsun broker ,他可能違反的是「公平交易法」之類的法條(但小心就能避開),這也是為何Google News 要撤下法新社的新聞。
老實講,我一開始並看不懂為什麼這跟公平交易法有關係。直到我後來找到〈網路鏈結面面觀〉這篇分析網路鏈結與著作權問題的文章,才瞭解內中源由。這篇文章是這麼說的:
在國際上的深入鏈結(跳過首頁,直接鏈結到特定網頁的技術)實務案例中,英國1996年愛丁堡法院的Shetland Time Ltd. V. Dr. Jonathan Wills and Zetnews Ltd.案,以及美國的1997年的Ticketmasterv. Microsoft 案中,雙方最後都以和解收場,被告分別同意刪除對於 Shetland Time Ltd 及Ticketmaster 的深入鏈結,僅鏈結至對方的首頁,當時的思考並不是著作權的侵害,而是有無違反公平競爭的爭議 ,因為深入鏈結跳過首頁,會影響首頁的計數與廣告收入。
而我的疑惑卻在於:今天這個判決可以成立的前提應該是針對兩造都是商業組織(例如法新社 VS GOOGLE)吧。如果今天一個是「非營利團體」(例如憂鬱馬戲團),另一個是「商業組織」(例如GOOGLE),那前者根本不能宣稱後者的深度連結影響其首頁技術與廣告收入阿。因為馬戲團根本沒有廣告收入哩。個人的部落格也一樣。

這樣說來,除了躲起來或動之以情,個人根本沒有權力拒絕商業網摘啊。是說這年頭會想拒絕的人也不多就是了。哈。

Comments

theCarol said…
唉唷,害我現在網摘都馬會戰戰兢兢的。以免又一個怎麼了。於是都去摘影片啦新聞啦優仕網啦機車論壇啦...是說網摘沒規定一定要摘BLOG是吧?

PS
你的驗證碼都好長喔阿是不能選短一點的嗎?!
Anonymous said…
初次拜訪你家,稍微逛了一下,結果看到一個"大度山之戀",想請問豬小草這個名字可是過去用在明日報新聞台的站名?
這個名字勾起我的回憶,想起我一個久未連絡的朋友,唸東海,她跟我提過她同學的明日報"大度山之戀",所以....搞不好你們是同學也說不定....
Anonymous said…
沒有權利拒絕商業網摘? 這得看你怎麼定義拒絕囉. 我想web 2.0時代的拒絕方式, 應該就是寫篇 "某某某/某某公司真是爛, 不問就濫用我的文章".
豬小草 said…
凱洛:

當然沒規定阿。不過,照目前的趨勢,你是一個人要肩負Orz.net+錯誤特攻隊+I'm TV,很累阿~XD

(驗證碼長度沒得選。沒辦法,誰叫我這是免費的)

S小姐:

歡迎你來。我有過明日報站台,也是東海的學生,不過,不是叫做大度山之戀耶。

hlb:

然後好的公司主動道歉下架,不好的公司控告毀,你的意思是這樣嗎?~XD
豬小草 said…
多謝ROACH的說明與體諒。老實講,我很感謝你和JACKY不厭其煩地糾正我(哈)。只是不知道如果不用商業網摘這詞的話,該用什麼名稱來描述智邦網摘師作的工作呢?「專業網摘」?請告訴我,我立刻修正。

至於「請不要摘我」這個小貼紙,ㄟ,由智邦來作好像有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XD
Anonymous said…
毀謗? 有嗎? 我只有闡述事實而已阿 *grin*
如果真的要告的話, 就可以弄個 antiXXXX.com, 大家來玩玩 :>
不過話說回來了, 東西既然都放在網路上了, 你還期待什麼呢.
豬小草 said…
笑罵由人?
豬小草 said…
我覺得大家在討論部落格引用問題時,習慣把學術引用拿出來作比喻,並且說如果每個學術引用都要詢問作者的同意的話,那還得了;因此,部落格的引用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也應該不用詢問。

這話乍聽之下可以理解,但其實是有問題的比喻。因為即使是在學術社群裡,我們時常可以看見許多研討會、演講的文章寫著「Draft Only」或「論文草稿,請勿引用」,這些文章雖然是公開的,但是因為對作者而言這些文章只是草稿,並不希望被其他人所引用。如果你的論文真要引用,則必須詢問作者,徵求其同意。換言之,即使是在學術圈,能否引用也是要看作者自己設定的。即使你說:「文章都在公開演講場合發放的,也在我手上了,為什麼不能引用?」嗯,就是不能引用。當然,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是學術倫理問題。

因此,如果我們要拿學術圈的引用來比喻部落格之間的引用的話,我們又是否願意留存這樣的空間給作者呢?一個作者不在他的部落格上宣告CC授權,到底是意味著他「放棄一切權利」,還是「保留所有權利」呢?

另外,如果我們把部落格定位成一種「個人的網路日記」的話,那麼,我們是不是能視這種文章為「公開場合的私人草稿」呢?而我們又何曾聽過(或喜歡)一個專欄作家或編輯打開另一個人的日記說:「某某在日記裡寫了這段話...」?當然,我們可以說,一個人倘若不想公開他日記的話,他可以選擇保密阿、選擇不公開阿、選擇別家BSP阿,甚至不要寫嘛。但除了這些說法以外,是不是還有其他的選擇呢?這又回到CC授權的問題。

先去買菜,晚一點把上面的想法寫下來。
Anonymous said…
文章中連結了貴網頁
因為貴站沒有引用功能
故在此告知
若有不妥之處煩請告知
豬小草 said…
沒問題的。用吧。
Anonymous said…
如果說學術引用可以拿來類比,
那麼我想初稿請勿引用的說明,
關係到的更是引用者文章的學術價值。
這點在Blog引用裡是很難存在的。
豬小草 said…
不會啦,還是會有人覺得寫部落格就是要引用一堆才有價值。

另外,我想說的其實政治拿學術引用比喻部落格引用時的會出現的問題哩。